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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520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5200號

債權人
東林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東盛
債務人
臺裕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騫
債務人
陳谷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零捌萬伍仟貳佰壹拾捌元,及其中⑴新臺幣柒拾陸萬叁仟肆佰叁拾捌元⑵新臺幣壹佰陸拾萬元⑶新臺幣壹佰陸拾萬元⑷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柒佰捌拾元分別自⑴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五日⑵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十二日⑶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十日⑷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二十一日起均至清償日止,皆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貴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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