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520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5200號
- 債權人
- 東林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東盛
- 債務人
- 臺裕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文騫
- 債務人
- 陳谷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零捌萬伍仟貳佰壹拾捌元,及其中⑴新臺幣柒拾陸萬叁仟肆佰叁拾捌元⑵新臺幣壹佰陸拾萬元⑶新臺幣壹佰陸拾萬元⑷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柒佰捌拾元分別自⑴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五日⑵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十二日⑶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十日⑷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二十一日起均至清償日止,皆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