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52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6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5200號債 權 人 東林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東盛 債 務 人 臺裕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騫 債 務 人 陳谷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零捌萬伍仟貳佰壹拾捌元,及其中⑴新臺幣柒拾陸萬叁仟肆佰叁拾捌元⑵新臺幣壹佰陸拾萬元⑶新臺幣壹佰陸拾萬元⑷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柒佰捌拾元分別自⑴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五日⑵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十二日⑶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十日⑷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二十一日起均至清償日止,皆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貴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