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528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5287號
- 債權人
- 楊閎森
- 債務人
- 大傑木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啓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肆萬叁仟零捌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本件債權人純依票據關係聲請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其據以請求之票據,陳啓仲蓋章係緊接在大傑木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旁,依社會通念,應認係為該公司為發票行為,債權人對陳啓仲請求票款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