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52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0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5293號債 權 人 王佑祖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寰宇精工股份有限公司、劉金樹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16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查報債務人寰宇精工股份有限 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其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 省略)。㈢查報債務人劉金樹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㈣原因事實事實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證物欄記載之本票影本)。」,此項裁定已於105年6月21日 送達於債權人之受僱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6 日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