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56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6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5632號債 權 人 吳聰連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喜潔雅國際有限公司、陳宜寬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喜潔雅國際有限公司業於 105年1月12日府授經商字第1050702050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 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 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 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㈡確認是否請求連帶。 ㈢確認陳明谷是否為債務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1 日書記官 戴錦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