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563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5632號
- 債權人
- 吳聰連
- 債務人
- 喜潔雅國際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陳明谷
- 債務人
- 人
- 債務人
- 陳宜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元,及其中㈠新臺幣壹拾伍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壹拾肆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本件債權人純依票據關係聲請發給支付命令,惟觀諸其據以請求之票號AJ4961300、AJ4961299支票2紙,因相對人陳明谷為債務人喜潔雅國際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且其蓋章係緊接在喜潔雅國際有限公司之後,依一般社會通念,應認係喜潔雅國際有限公司之發票行為,有卷附支票影本可稽,故相對人陳明谷應非發票人,聲請人對之請求票款,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