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62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6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6238號債 權 人 陳連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金悅成木業股份有限公司、魏顯彰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魏顯彰是否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 ㈡補附表或載明支票2紙利息起算日各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書記官 詹東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