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67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0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6750號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謝天時 債 務 人 永叡紡織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兼法定代理 楊益嘉 人 債 務 人 林雙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拾柒萬柒仟壹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三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 日書記官 孫竹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