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67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0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6791號債 權 人 黃巧宜即智創互動科技工坊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允將空間設計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利息起算日及清償期各為何?並提供本件所有商借支票之 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 日書記官 林國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