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67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0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6792號債 權 人 北津科技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威郡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鑫富泰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債權人聲請狀末之簽章。 ㈡利息起算日之依據。 ㈢請求利息百分之十之依據。 ㈣債務人鑫富泰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㈤債權人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居所。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 日書記官 陳貴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