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67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6792號債 權 人 北津科技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威郡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鑫富泰工程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5年7月1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債權人聲請狀末之簽章。㈡利息起算日之依據。㈢請求利息百分之十之依據。㈣債務人鑫富泰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㈤債權人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居所,此項裁定已於105年7月6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貴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