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1 月 0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70號債 權 人 宏沅玻璃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迪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曜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釋明關於$113,770(未請款)部分,請求利息起算日自104年 12月15日起之依據?及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依據?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5 日書記官 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