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7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70號
- 債權人
- 宏沅玻璃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勝廸
- 債務人
- 曜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誼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柒萬柒仟壹佰伍拾陸元,及其中①新臺幣捌拾貳萬伍仟叁佰貳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②新臺幣壹拾壹萬叁仟柒佰柒拾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延遲利息、③新臺幣壹拾叁萬捌仟零伍拾柒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延遲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