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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733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0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7334號

債權人
元貞空間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鐿甄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博瑞歐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查報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

㈡請提出債務人於臺中市有營業處所之釋明資料(債務人之登記營業處所位於高雄市,本院無管轄權)。

㈢請求利息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依據(按民法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㈣當事人間成立水電、弱電工程契約之釋明資料(如有當事人雙方簽章之契約書,或債務人簽收之請款單)。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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