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733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7334號
- 債權人
- 元貞空間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鐿甄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博瑞歐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7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請查報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㈡請提出債務人於臺中市有營業處所之釋明資料(債務人之登記營業處所位於高雄市,本院無管轄權)。㈢請求利息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依據㈣當事人間成立水電、弱電工程契約之釋明資料(如有當事人雙方簽章之契約書,或債務人簽收之請款單)。」,此項裁定已於105年7月12日送達於債權人之受僱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