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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743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7430號

債權人
許安政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清吉、陳劉速妹、陳川甘、樺蒼精密

有限公司、蔡馥如、陳俊雄、陳堂寶、陳宥宏、鴻遠壓克力有限

公司、吳傳儀、倢創科技有限公司、吳道基、蔣定陵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本件請求之釋明(即僱傭契約)。

㈡本件薪資與補償金之計算方式與依據。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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