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74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7430號債 權 人 許安政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清吉、陳劉速妹、陳川甘、樺蒼精密有限公司、蔡馥如、陳俊雄、陳堂寶、陳宥宏、鴻遠壓克力有限公司、吳傳儀、倢創科技有限公司、吳道基、蔣定陵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本件請求之釋明(即僱傭契約)。 ㈡本件薪資與補償金之計算方式與依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書記官 童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