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743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7430號
- 債權人
- 許安政
- 債務人
- 倢創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傳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捌仟肆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且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及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清吉、陳劉速妹、陳川甘、樺蒼精密有限公司、蔡馥如、陳俊雄、陳堂寶、陳宥宏、鴻遠壓克力有限公司、吳傳儀、吳道基、蔣定陵發給支付命令,惟依債權人所提之存證信函、債務人公司及股東資料、切結書等並無從釋明系爭債權債務關係,經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11日裁定命其補正請求釋明,債權人雖於105年7月21日提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保險費繳款單等資料,然該等資料仍未能釋明債權人與上述債務人間之債權債務關係,是債權人對債務人陳清吉、陳劉速妹、陳川甘、樺蒼精密有限公司、蔡馥如、陳俊雄、陳堂寶、陳宥宏、鴻遠壓克力有限公司、吳傳儀、吳道基、蔣定陵之聲請核與首揭規定不符,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七、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