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743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7433號
- 債權人
- 王友慶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清吉、陳劉速妹、陳川甘、樺蒼精密
有限公司、蔡馥如、陳俊雄、陳堂寶、戴秀坤、鴻遠壓克力有限
公司、陳宥宏、倢創科技有限公司、吳傳儀、吳道基、蔣定陵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因所載原因事實與狀附證據不符)。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