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74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7433號債 權 人 王友慶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清吉、陳劉速妹、陳川甘、樺蒼精密有限公司、蔡馥如、陳俊雄、陳堂寶、戴秀坤、鴻遠壓克力有限公司、陳宥宏、倢創科技有限公司、吳傳儀、吳道基、蔣定陵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且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及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清吉、陳劉速妹、樺蒼精密有限公司、陳川甘、蔡馥如、陳俊雄、陳堂寶、戴秀坤、鴻遠壓克力有限公司、陳宥宏、倢創科技有限公司、吳傳儀、吳道基、蔣定陵給支付命令,惟依聲請狀及補正狀所檢附債務人陳川甘於104年8月31日所簽訂讓渡證書、存證信函暨掛號郵件收件回執觀之,債權人所提出之釋明文件並無從釋明其與債務人之債權為存在,揆諸前揭規定,債權人之請求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