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75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7525號債 權 人 禾林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弘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珈甄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於狀尾蓋有聲請人公司大小章之聲請狀。 ㈢確認債務人林珈甄之實際住居所地,並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2 日書記官 童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