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7863號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7863號
- 債 權 人
- 偉合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進財
- 債 務 人
- 志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新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捌仟伍佰零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