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78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7873號債 權 人 陳連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金悅成木業股份有限公司、魏顯彰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金悅成木業股份有限公司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法律依據並附原因事實相關釋明(依退票理由單所載,發票人似為魏顯彰一人);若否,請具狀更正正確之債務人姓名。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書記官 童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