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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78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15 日

  • 原告
    蔡添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7895號債 權 人 蔡添吉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川甘、樺蒼精密有限公司、蔡馥如、陳浚海、陳堂寶、陳清吉、陳劉速妹、陳宥宏、鴻遠壓克力有限公司、倢創科技有限公司、吳傳儀、吳道基、蔣定陵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且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及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川甘、樺蒼精密有限公司、蔡馥如、陳浚海、陳堂寶、陳清吉、陳劉速妹、陳宥宏、鴻遠壓克力有限公司、倢創科技有限公司、吳傳儀、吳道基、蔣定陵發給支付命令,惟依聲請狀所檢附債務人於105年2月25所簽訂之借據觀之,債權人欄係空白,是以債權人所提出之釋明文件並無從釋明其與債務人之債權為存在,揆諸前揭規定,債權人之請求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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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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