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81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0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8198號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張宏成 債 務 人 劉育期即群創工業社 債 務 人 陳秋玉 上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19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有誤寫之情形,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支付命令中關於債務人姓名「劉育期即群創企業社」之記載應更正為「劉育期即群創工業社」。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亦應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因聲請狀之誤載,致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會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 日書記官 童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