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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81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01 日
  •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 當事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張宏成劉育期即群創工業社陳秋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8198號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張宏成 債 務 人 劉育期即群創工業社 債 務 人 陳秋玉 上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19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有誤寫之情形,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支付命令中關於債務人姓名「劉育期即群創企業社」之記載應更正為「劉育期即群創工業社」。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亦應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因聲請狀之誤載,致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會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 日書記官 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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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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