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849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8490號
- 債權人
- 張廷州
- 債務人
- 承達股份有限公司
-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李文龍
人 2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債權人所提出之支票證物退票理由單影本所示退票日期為民國105年1月19日,依票據法之規定自應以該日為利息起算日,而於該期日前之利息請求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