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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90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09 日
  • 法定代理人
    陳川甘

  • 當事人
    王友慶樺蒼精密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9087號債 權 人 王友慶 債 務 人 樺蒼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川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玖萬陸仟元,及其中⑴新台幣貳拾肆萬捌仟元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十五日起⑵新台幣貳拾叁萬貳仟元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十五日起⑶新台幣貳拾壹萬陸仟元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三日起⑷新台幣貳拾萬元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五日起,均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且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及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川甘、蔡馥如、陳清吉、陳劉速妹、陳浚海、陳堂寶、鴻遠壓克有限公司、陳宥宏、倢創科技有限公司、吳傳儀、吳道基、蔣定陵發給支付命令,然由系爭支票全體記載之形式及旨趣觀之,系爭支票之發票人為樺蒼精密有限公司,經本院於105年7月28日裁定命其補正對陳川甘、蔡馥如、陳清吉、陳劉速妹、陳浚海、陳堂寶、鴻遠壓克有限公司、陳宥宏、倢創科技有限公司、吳傳儀、吳道基、蔣定陵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然債權人僅稱陳川甘為該公司之董事,該公司為獨資公司,故陳川甘為債務人,而蔡馥如、陳清吉、陳劉速妹、陳浚海、陳堂寶、吳道基同意口頭約定為連帶保證人,樺蒼精密有限公司、鴻遠壓克力有限公司、倢創科技有限公司互為母子公司,故亦為債務人云云,其仍未釋明與債務人陳川甘、蔡馥如、陳清吉、陳劉速妹、陳浚海、陳堂寶、鴻遠壓克有限公司、陳宥宏、倢創科技有限公司、吳傳儀、吳道基、蔣定陵間之債權債務關係,揆諸前揭規定,債權人該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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