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90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9088號債 權 人 王友慶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樺蒼精密有限公司、陳川甘、蔡馥如、陳清吉、陳劉速妹、陳浚海、陳堂寶、鴻遠壓克力有限公司、陳宥宏、倢創科技有限公司、吳傳儀、吳道基、蔣定陵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債務人鴻遠壓克力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請更正。㈢確認陳川甘、蔡馥如、陳清吉、陳劉速妹、陳浚海、陳堂寶、鴻遠壓克力、陳宥宏、倢創科技有限公司、吳傳儀、吳道基、蔣定陵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併附原因事實相關釋明。㈣系爭支票退票理由單影本。 ㈤附表利息起算日之依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書記官 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