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90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9089號債 權 人 蔡添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川甘、樺蒼精密有限公司、蔡馥如、陳浚海、陳堂寶、陳清吉、陳劉速妹、陳宥宏、鴻遠壓克力有限公司、倢創科技有限公司、吳傳儀、吳道基、蔣定陵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系爭借據正本。 ㈢系爭本票原本(票號278489)。 ㈣查報系爭債權之清償日為何?並提出資料釋明。 ㈤敘明對樺蒼精密有限公司、蔡馥如、陳浚海、陳堂寶、陳清吉、陳劉速妹、陳宥宏、鴻遠壓克力有限公司、倢創科技有限公司、吳傳儀、吳道基、蔣定陵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提出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書記官 童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