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3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908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9089號

債權人
蔡添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川甘、樺蒼精密有限公司、蔡馥如、

陳浚海、陳堂寶、陳清吉、陳劉速妹、陳宥宏、鴻遠壓克力有限

公司、倢創科技有限公司、吳傳儀、吳道基、蔣定陵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系爭借據正本。

㈢系爭本票原本(票號278489)。

㈣查報系爭債權之清償日為何?並提出資料釋明。

㈤敘明對樺蒼精密有限公司、蔡馥如、陳浚海、陳堂寶、陳清吉、陳劉速妹、陳宥宏、鴻遠壓克力有限公司、倢創科技有限公司、吳傳儀、吳道基、蔣定陵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提出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