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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90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31 日

  • 原告
    蔡添吉聲請對債務人陳川甘、樺蒼精密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9089號債 權 人 蔡添吉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川甘、樺蒼精密有限公司、蔡馥如、陳浚海、陳堂寶、陳清吉、陳劉速妹、陳宥宏、鴻遠壓克力有限公司、倢創科技有限公司、吳傳儀、吳道基、蔣定陵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28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5年8月2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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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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