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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909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9093號

債權人
王美靜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蔡孟修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敘明對債務人請求之原因事實、法律依據並提出相關釋明資料(借據上無債務人之簽章,狀附支票影本發票人為歐諾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金庭實業有限公司、杜爾科技開發有限公司、妮霈國際有限公司亦非債務人,狀附本票原本1紙發票人亦非債務人)。

㈡請提出狀附支票影本之退票理由單影本。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柏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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