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90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28 日
- 當事人王碧桃、聲請對於債務人蔡孟修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9094號債 權 人 王碧桃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蔡孟修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敘明對債務人請求之原因事實、法律依據並提出相關釋明資料(原因事實內之借款金額為2,268,800元,且借據上無債務人之簽章,狀附支票影本發票人為歐諾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杜爾科技開發有限公司等亦非債務人)。 ㈡請確認狀附借據正本編號14及編號16之支票號碼均為6118992是否有誤(因金額不一),並請提出退票理由單影本。 ㈢請提出狀附支票影本之退票理由單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書記官 戴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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