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909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9094號
- 債權人
- 王碧桃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蔡孟修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敘明對債務人請求之原因事實、法律依據並提出相關釋明資料(原因事實內之借款金額為2,268,800元,且借據上無債務人之簽章,狀附支票影本發票人為歐諾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杜爾科技開發有限公司等亦非債務人)。
㈡請確認狀附借據正本編號14及編號16之支票號碼均為6118992是否有誤(因金額不一),並請提出退票理由單影本。
㈢請提出狀附支票影本之退票理由單影本。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