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937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9379號
- 債權人
- 凱鴻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永昌
- 債務人
- 億鑛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思涵
一、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②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查億鑛工程有限公司所開立之支票,係由凱鴻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為受款人,聲請人主張其自發票人交付之支票,並均由另一債務人張帆背書,依票據法,應負連帶給付票款責任等語,惟查,就整張票據論屬背書不連續,故債權人無法對張帆行使追索權。)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