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93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0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9379號債 權 人 凱鴻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永昌 債 務 人 億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思涵 一、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②債權人其餘之 聲請駁回。(查億鑛工程有限公司所開立之支票,係由凱鴻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為受款人,聲請人主張其自發票人交付之支 票,並均由另一債務人張帆背書,依票據法,應負連帶給付票 款責任等語,惟查,就整張票據論屬背書不連續,故債權人無 法對張帆行使追索權。)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 日書記官 林國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