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959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9591號
- 債權人
- 晙偉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峻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渥世達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權人公司登記事項卡(債權人法定代理人姓名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㈡支付命令聲請狀內容有誤?支票為債務人渥世達有限公司簽發非法定代理人蘇蜂琪簽發,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