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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959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0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9591號

債權人
晙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峻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渥世達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權人公司登記事項卡(債權人法定代理人姓名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㈡支付命令聲請狀內容有誤?支票為債務人渥世達有限公司簽發非法定代理人蘇蜂琪簽發,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陳貴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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