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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959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9591號

債權人
晙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騰仁
債務人
渥世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蜂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捌萬壹仟伍佰玖拾肆元,及其中⑴新臺幣貳拾陸萬肆仟零柒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五日起,⑵新臺幣貳拾壹萬柒仟捌佰捌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三日起,⑶新臺幣壹拾叁萬叁仟捌佰柒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三日起,⑷新臺幣貳拾捌萬壹仟叁佰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五日起,⑸新臺幣貳拾柒萬陸仟玖佰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三日起,均至清償日止,皆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債權人所提出之支票編號AE1811480、LX058859、LX0588599、LX0594539之退票理由單影本所載退票日期分別為民國105年1月5日、105年6月23日、105年6月23日、105年6月23日,依票據法之規定自應以該日為利息起算日,而於該期日前之利息請求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陳貴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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