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95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0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9592號債 權 人 晙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峻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沛遠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之正確名稱及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為何?並提出與債權人名稱相符之印文。 ㈡確認陳宏昌是否為本件債務人或僅為沛遠實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若為債務人,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釋明請求之憑證。(依狀附票據及退票理由單所示發票人應為沛遠實業有限公司非陳宏昌) ㈢請釋明請求提示日(退票日)前之利息其依據為何?(按執 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133條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69條第3項規定,為交換票據向票據交換所提示者,與付款之提示有同一效力,故債權人如依票據關係請求債務人給付提示日105年5月6日前之 利部分,應屬無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書記官 蔡柏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