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96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0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9647號債 權 人 草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怡仁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邱齊麗萍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由債務人駕駛車號0000-00之汽車於民國105年5月24日16 時30分停車離場撞毀停車設備之釋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書記官 詹東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