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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989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0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9896號

債權人
羅婷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宥豪、祥發旅行社有限公司、博學國

際文經開發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事實理由所敘約定清償期為民國105年8月2日是否有誤?並補其釋明。(因與所附借據到期日不符)

㈡敘明利息請求為年息百分之五依據為何?(與借據約定遲延利息不符)

㈢確認債務人之債務關係為何?(卷附借據似為連帶清償責任)

㈣債權借貸之相關文件影本(如匯款資料或存摺影本)。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詹東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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