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989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9896號
- 債權人
- 羅婷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宥豪、祥發旅行社有限公司、博學國
際文經開發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事實理由所敘約定清償期為民國105年8月2日是否有誤?並補其釋明。(因與所附借據到期日不符)
㈡敘明利息請求為年息百分之五依據為何?(與借據約定遲延利息不符)
㈢確認債務人之債務關係為何?(卷附借據似為連帶清償責任)
㈣債權借貸之相關文件影本(如匯款資料或存摺影本)。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