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98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0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9896號債 權 人 羅婷莉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宥豪、祥發旅行社有限公司、博學國際文經開發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5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確認事實理由所敘約定清償期為民國105年8月2日是否有誤 ?並補其釋明。(因與所附借據到期日不符)㈡敘明利息請求為年息百分之五依據為何?(與借據約定遲延利息不符)㈢確認債務人之債務關係為何?(卷附借據似為連帶清償責任)㈣債權借貸之相關文件影本(如匯款資料或存摺影本)。此項裁定已於105年8月11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書記官 詹東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