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05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0525號債 權 人 黃昌俊即熊昌俊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阜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補債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因所載原因事實與 狀附證據不符)。 ㈢請釋明阜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及其住居所資料。 ㈣請補請求金額新臺幣伍萬玖仟柒佰捌拾玖元之釋明資料及計算明細。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2 日書記官 蔡柏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