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06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0625號債 權 人 三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亭棣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鑫富泰工程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29日裁定命於7日內補正:債務人鑫富泰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周柏融業於105年 5月2日死亡,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抄錄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含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此項通知函已於105年10月3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書記官 林國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