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062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0625號
- 債權人
- 三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亭棣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鑫富泰工程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29日裁定命於7日內補正:債務人鑫富泰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周柏融業於105年5月2日死亡,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抄錄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含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此項通知函已於105年10月3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