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06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20 日

  • 當事人
    三晃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對債務人鑫富泰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0625號債 權 人 三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亭棣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鑫富泰工程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29日裁定命於7日內補正:債務人鑫富泰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周柏融業於105年 5月2日死亡,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抄錄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含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此項通知函已於105年10月3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書記官 林國雄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