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15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1557號債 權 人 瑞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定財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大眾組合箱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相對人大眾組合箱有限公司業於 105年4月11日府授經商字第1050724394函號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 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 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 參辦(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㈡提出第4批及第5批貨已付訂金259412元之相關釋明資料。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書記官 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