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15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1557號債 權 人 瑞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定財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大眾組合箱有限公司、劉耕輔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請求之利率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