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163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1632號
- 債權人
- 彪瑞實業有限公司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承興彩色紙器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權人彪瑞實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地址為何?
㈡債務人承興彩色紙器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地址為何?
㈢請求金額為新臺幣19,430元之釋明。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