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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165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1652號

債權人
林永興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新旺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吳禮強是否為本件債務人抑或僅為新旺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如為債務人,並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

㈡查報債務人新旺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提出請求金額新臺幣25萬元之計算方式?(因聲請狀所附郵政存簿帳號00000000000000之劃線金額之加總似為已受償部分,金額超過25萬元。)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戴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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