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179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1791號
- 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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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安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聲請人之正確名稱為何,並提出與聲請人名稱相符之印文。
㈡確認本件債權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㈢①提出105年8月16日存證信函及回執影本。
②提出與安德生物科技委託印刷相關資料,及安德生物科技簽收單據影本及安德生物美編作之檔案未依印刷完稿準則規定而產生錯誤相關資料。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