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185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1850號
- 債權人
-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俊昇
- 債務人
- 管興股份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債 務 人兼 李正雄
- 法定代理人
- 債務人
- 李建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仟柒佰壹拾陸萬叁仟肆佰壹拾伍元,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