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2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1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204號債 權 人 泰茂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萬賢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鐿釩貿易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一、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書記官 林國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