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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212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2121號

債權人
賴彩麗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凱全精密研磨有限公司、潘嘉和、樺蒼

精密有限公司、陳川甘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樺蒼精密有限公司、陳川甘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並補清晰完整之支票背面影本。(所附證物影印不完整)

㈢確認潘嘉和是否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

㈣補票號NA1265936之支票退票理由單影本,若無,請補與債務人間有無票據關係以外之法律關係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詹東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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