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21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2121號債 權 人 賴彩麗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凱全精密研磨有限公司、潘嘉和、樺蒼精密有限公司、陳川甘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樺蒼精密有限公司、陳川甘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並補清晰完整之支票背面影本。(所附證物影印不完整) ㈢確認潘嘉和是否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 ㈣補票號NA1265936之支票退票理由單影本,若無,請補與 債務人間有無票據關係以外之法律關係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書記官 詹東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