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212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2121號
- 債權人
- 賴彩麗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凱全精密研磨有限公司、潘嘉和、樺蒼
精密有限公司、陳川甘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樺蒼精密有限公司、陳川甘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並補清晰完整之支票背面影本。(所附證物影印不完整)
㈢確認潘嘉和是否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
㈣補票號NA1265936之支票退票理由單影本,若無,請補與債務人間有無票據關係以外之法律關係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