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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212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0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2121號

債權人
賴彩麗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凱全精密研磨有限公司、潘嘉和、樺蒼精

密有限公司、陳川甘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30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確認樺蒼精密有限公司、陳川甘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並補清晰完整之支票背面影本。(所附證物影印不完整)㈢確認潘嘉和是否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㈣補票號NA1265936之支票退票理由單影本,若無,請補與債務人間有無票據關係以外之法律關係釋明資料。此項裁定已於105年9月7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4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詹東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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