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24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0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2419號債 權 人 虹邦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麗雪 債 權 人 鴻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麗雪 債 權 人 鴻海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雅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虹邦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鴻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鴻海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債權人虹邦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新臺幣500元。 ㈡債權人鴻海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新臺幣500元。 ㈢確認曾麗雪、簡雅雯係本件債權人或僅係債權人法定代理人,如係債權人請敘明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提出釋明資料。 ㈣確認本件各債權人之各自請求金額、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依照狀附資料,債權人間與債務人之法律關係各自獨立 ,請分別詳細敘明各債權人與債務人間之請求金額、金額計算方式、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 日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