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259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2591號
- 債權人
- 新圖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仁傑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簡民即簡照明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
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簡民即簡照明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併提出相關釋明資料。(與所附契約書立約人不符,請提出其受託代保管柯芬園公司之保固款相關釋明)
㈡利息請求為年息百分之六依據為何?
㈢提出已收到保固保留款新臺幣230萬元之相關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